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研究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概念股权收益权信托主要是一种结合股权质押方式采取的信托投资变通方式,它主要是通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交由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其大致操作模式为受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权,然后由股票收益权的转让人也即融资方于信托期限届满时溢价回购股票的收益权,同时,为了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回收,通常信托公司要求转让人转让股票收益权同时将该股票质押给信托公司,以作为其履行回购义务的担保。若融资方届时履行了回购义务的,则信托公司解除这部分股票的质押;若融资方到期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则由信托公司在二级市场进行变卖,以收回投资资金。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之所以愿意考虑通过信托产品进行融资,多是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二级市场股价偏低,直接卖出获得的收益有限;二是大宗交易市场的交易不够活跃,耗时更长;三是很多“大小非”虽有套现获得现金流的要求,但依然看好该公司,希望未来仍能持有该公司股份。二、股权收益权法律属性有学者认为股权受益权信托中的投资标的“股权收益权”,是一种合同上的将来的债权,即通过合同安排,受托人享有对融资方请求与融资方从公司取得的股权收益(分红等)的权利。具体而言,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与融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给
f融资方使用,融资方所支付的对价是与融资方所持的公司股权有关的所有收益,包括融资方作为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或者将股权处分后所得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融资方仍为股权包括股权收益权的完全所有人,向公司主张收取分红以及处分股权的权利仍由融资方行使,只不过融资方受到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束,必须将与收取的股权收益等额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受托人对融资方的履行是现实和即期的,合同成立后受托方就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方支付了转让对价,而融资方对受托人的履行是预期的,同时融资方对于受托人的履行内容是不确定的,可能会根据融资方履行时的具体情况而改变,因此,信托计划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综上可以看出,股权受益权信托的投资标的是一种将来的合同权利。三、股权受益权信托的实质股权质押融资进行股权收益权信托融资的对象持有的都是绩优股,解禁的股东愿意长期投资,再加上现在价格不是很好,他们更不愿意卖,但是需要现金流,希望能够变现一部分。于是信托公司按照他所持有的股票现值打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