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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件继承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姓名已经改为化名)。
案情介绍:杨华在父亲生前自己出资买了一套房屋,父亲是挂名产权人,杨华的父亲上个月过世了在操办完父亲的丧事之后杨华想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是,由于房屋价格飞快上涨,杨华的母亲和哥哥起纷争。后,我作为杨华的代理人将其母亲、哥哥告上了法庭。庭审过程:我方诉称:在杨华父亲生前由杨华出资以其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产权房本来想是早点出售的但因为父亲一直生病住院于是杨华和父亲说好是等父亲病好出院后再出售的。不想父亲因病过世而现在房价飞涨所以哥哥和母亲不同意房屋归杨华一人所有杨华与家人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产生了争议。我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但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杨华的所以杨华起诉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我方当庭提交:一、支付房款的付款凭证以及这些钱款的来源凭证证明这些房款都是杨华支付的。二、提供了一份父亲亲笔写的说明一份内容为“该房屋虽是我的名字但钱是儿子杨华支付的所以房屋是杨华的”。这份说明中还有杨华父亲的签名。庭审中杨华的母亲和哥哥认为这份说明是杨华父亲在杨华的逼迫下写的是不真实的但杨华的母亲和哥哥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判决结果:本案法院最后判决为确认上述诉争房屋归杨华所有。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华称该房屋归其所有不仅提供了杨华支付房款的付款凭证还提供了这些钱款的来源凭证更重要的是杨华提供了其父亲亲笔书写的说明这些证据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杨华。而杨华的母亲和哥哥称这份说明是杨华的父亲在杨华的逼迫下写的但杨华的母亲及哥哥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杨华的母亲及哥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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