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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在承保区域发生事故”并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一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在认为存在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2、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行为引起的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那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外产品国内销售投保,是否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国内产品销往国外,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如果条款中约定司法管辖权是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目前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一致,导致产品责任实际操作有难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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