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选苗、
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第十八条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小组在讨论推荐
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第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由党支部按照党员标准,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第二十条民主评议党员在方法上采取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定格。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县级机关工委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评议结果由党支部审议汇总报县直机关工委。第二十二条对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党员除外,党支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对不合格党员要限期整改,并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章党费收缴制度
第二十三条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第二十四条党员应按规定数额交纳党费,个人自愿多交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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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十六条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依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机关党支部每半年向县级机关工委上交党费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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