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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地方标准代号,由“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四部分组成。4、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f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代号为“GBZ”。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二、标准性质按标准的性质区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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