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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行为的定性
作者:王微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
【摘要】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呢?由于现行法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亟需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关键词】合同诈骗;民事欺诈;隐瞒真相;签订合同一、基本案情2012年1月间,黄某到房产中介登记,欲将其与妻子张某共有的商品房出售。同年2月9日,黄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人民币4万元,房产证由女方保管,男方应在2012年4月15日前搬离”。3月6日,黄某接到房产中介的电话,说有人要买其房子。当买房人陈某要看产权证时,黄某以产权证未办下来等理由予以推诿。当日,黄某与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并收受定金人民币2万元,后又以养殖急需用钱为由向陈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黄某将所得的5万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后,将手机关机,断绝与陈某的联系。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商品房属于特殊的商品,它的所有权的转移要以产权变更为要件而非简单的交付,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房屋产权未变更的情况下,黄某对该房屋仍有一定的所有权、处分权,他与陈某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陈某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因此,黄某私自将房屋卖给他人并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属于特殊商品,它的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产权变更为条件,因此,房屋的产权人仍是黄某与张某,但不能以尚未过户,黄某仍有履约能力来否定其诈骗行为,因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对合同标的享有所有权为条件,即使黄某对合同标的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想履行也是诈骗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民事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均不以行为人对合同标的享有所有权为条件,因此,无论房屋归谁所有都不影响对黄某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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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在主观上都有以欺骗的方式从对方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对方错误获益的行为,但是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一)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是为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履行该法律行为牟利;而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