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从重、
f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水行政处罚的情节等。(三)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证明的事实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证据列举方式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四)办理程序。水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还应当反映案件查办的程序。水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作完整表述下列重要步骤和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或者暂扣、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以及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五)当事人辩称的观点。文书应当注明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结果进行简述。当事人在听证中对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六)理由及依据。全面表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依据是指水事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水行政处罚文书中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和
f具体的条、款、项。处罚决定应当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应当分项写明。办案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更详尽的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应当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对于合理的观点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观点,不予采纳的理由应当说清说透。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说明理由,详细写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以及不予水行政处罚的相关情节。(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文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尾部。文书应当标注水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作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应当为全称,作出决定的日期应当以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处罚文书的日期为准,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印章应端正、清晰。第三章第九条方面:(一)法律适用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