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审批。2.所有费用支出发票都要符合报账要求,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齐全。3.对课题、项目支出,由课题组、项目组负责人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按实施方案或合同内容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职能科室费用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4.开发费用支出由院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5.财务部门对发票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稽核。6.跨年度支出费用发票不准报销(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上一年度12月15日后),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七条凡5000元以上维修和基建项目,必须有工程预算、决算和施工合同方可支出。符合招标的工程要进行招标。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管理
f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2.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出纳岗位职责管理现金。收到现金及时存行,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形式,超过限额应以银行转账方式与对方结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库存管理加强货物管理,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台账记录,序时准确记录出入库数量。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并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明细账,对于合理损耗进行报损处理,不合理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自行赔偿。第二十条往来管理1.严格控制公款预支,严禁因私借款。因公务活动借款要注明借款原因,及时报账。2.借款购货应有购货合同,没有购货合同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数量、汇款地点,借款单审批手续完备方能支付。
第七章票据管理第二十一条院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本院使用的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及自行印制的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和缴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对已开出去的财政性票据,款项不能到帐的,经办人要说明原因并负责把开出的票据收回,否则视为欠款处理。
f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院财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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