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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三月一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则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f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用。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f(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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