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
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第十四条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第十五条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
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第十七条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
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
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
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第十八条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
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第十九条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
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第二十条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
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第二十四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