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文件
卫监督发〔2012〕2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我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1
f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3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2
f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
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
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四条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配置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3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
f第六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