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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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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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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到位
股东姓名(名称)
金额(万元)比例金额(元)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货币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第七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按时缴纳出资;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补交其差额;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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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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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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