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第二章城中村转制
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f第九条坏农村集体资产。
〖JP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第十条城中村转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组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