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具有警务督察、狱所务公开监督等业务功能。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当事人个别谈话等业务功能。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具有案件登记受理、纠纷调解、人民陪审员指导等业务功能。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具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