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钢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2010年版)》(卫医政发201010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云卫发2012644号)等规定,制定《云南昆钢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版)。》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
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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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附件1)。根据安全
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二章
第七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院长是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
室主任是本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医院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履行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职能。组长:蒋玉立院长、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副组长:田永安(副书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