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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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发之日起计算。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二)股东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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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