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第三条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第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食药监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
f少于2年。第五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第三条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第四条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第五条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1)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3)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
f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4)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5)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6)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第六条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