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贷款利率
定价政策,并对各营业网点执行总行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情况进
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总行业务管理部依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拟
定的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倍数,制定某某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表,报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
审定。
第八条辖内各营业网点严格遵守和执行联社统一确定的
贷款利率。
第三章利率定价流程
第九条
财务部依据年末决算数据计算当年贷款资金成
本和贷款的管理费用。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根据贷款投放规模,按照贷款市场存
在的风险和损失情况计算出贷款利率定价的各项调整指标。
第十一条业务发展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
结合联社的贷款投放规模、利润目标、资金成本、管理费用、风
险控制情况及客户类型等因素,提出我行贷款利率定价方案,提
交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议贷款利率
定价管理办法和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审议通过后下发文件执行。
各营业网点在权限内按总行下发的利率文件严格执行,超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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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报联社审批。第四章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及方案
第十三条贷款浮动利率制定的依据1、资金来源成本及当地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2、借款人(企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3、贷款方式、主要投向和国家产业政策;4、资金供求状况和民间借贷利率。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浮动的标准。按借款对象的信用、用途、期限、金额、风险度、经济区域等确定浮动水平。控制在最高不超过省联社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按省联社要求的《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法》实行差别利率定价,其计算公式: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第十五条短期贷款按合同利率执行至到期日;对中、长期贷款实行一年一定,遇利率调整,从次年的一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第五章计息、结息方式及罚息第十六条贷款结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履行结息义务。第十七条罚息规定。对逾期贷款(包括展期又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4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转移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经查实后从转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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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60,至到贷款还清为止;对逾期或挤占挪用贷款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加罚利率计算复息。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总行贷款利率定价实行总行主任负责制,贷款利率定价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