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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第十一条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项目费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二条其他项目费,包括发包人部分和承包人部分,发包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承包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有发生时计算。第十三条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四条税金,包括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金按照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编制。第十六条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不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第十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企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的取费标准应当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时,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办法,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时,风险承包范围、市场价格变动时合同双方承担风险的比例,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省建设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请下载浏览附表1、附表2附表1: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办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Σ(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2措施项目费Σ(各项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费Σ(各项其他项目费)4规费Σ(各项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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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税金(1234)×税率6总造价12345附表2: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综合单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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