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乙方:育龄夫妻村民委员会、㈤经批准二孩生育,无医学需要的,不得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终止妊娠的,要持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中止妊娠手术。新生婴儿出生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㈥外出务工前应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告知务工地的详细通讯地址。按所办证件规定年审时间回来年审。㈦在外出务工地暂住15天内,应主动持《服务证》或《婚育证》到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交验证件。㈧外出务工期间每季度应自觉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查环查孕一次,并把查环查孕证明原件寄回本村委会,外出每半年回家探亲时要与本村计生办主任见面谈心一次。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㈠违反第一条第㈠、㈡、㈢项的,乙方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㈡违反第一条第㈣、㈤项的,乙方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㈠违反第二条第㈠、㈡项的属超生、不够间隔期生育、非婚生育或重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从婴儿出生之日起年内不能享受本村一切福利待遇。元。㈡违反第二条㈢、㈣、㈤、㈦、㈧项之一的生二孩罚违约金安排二孩生育。㈣违反第二条第㈥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办之日不得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村民委员会乙方(夫妻签名):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保本村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㈠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㈢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优惠奖励政策。㈣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术后随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