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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托管协议由以下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甲方(委托人):注册地址:委派代表:联系电话:
月
日在
签署:
乙方(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肖遂宁联系人:董雁联系电话:0755邮编:518001丙方(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章
释义
2.1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协议各方”指本协议各方当事人。“本合伙企业”指XXXX,即甲方。“合伙人”指届时作为合伙企业出资持有者而登记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的各方投资人。
2
f“普通合伙人”指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即“管理人”指本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营运及投资管理服务的主体,即丙方。
。
“有限合伙人”指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委派代表”指丙方委派的有权签字人和指令签发人。“《合伙协议》”指《合伙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托管协议》”指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合伙企业资产”指合伙企业拥有的合伙人出资、各类投资项目的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托管资产”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并移交乙方保管的合伙企业货币类资产。“资金托管专户”指以本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本合伙企业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投资协议”指合伙企业与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目标公司的书面协议。“会计年度”指始于每一公历年度的1月1日,终于该年度的12月31日的合伙企业会计年度。合伙企业的首个会计年度应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并于成立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工作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2.2本协议所有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检索而设,不用作对本协议规定的解释或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章
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3.1鉴于甲方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丙方担任甲方的管理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