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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有虚假陈述的行为,则违反《证券法》等强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投资者利篇二:律师办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参考意见律师办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参考意见立法背景链接: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壮大,许多证券问题随之产生。针对证券市场中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虚假披露信息严重侵害股民利益的情况,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5通知),这是最高院第一次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确立了赔偿依据,根据该通知人民法院开始有条件的受理和审理此类案件。同年年底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该《规定》彻底放开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的立案界线,投资人依据证监会、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均可以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19规定中将诉讼时效、共同诉讼、虚假陈述的认定、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计算等问题进一步细化,此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如正在审理中的大庆联谊案、st东方电子案均是依据此规定立案受理的。可以说最高院先后二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纠纷的处理以及对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推
f动了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以上述规定为基础结合实践从“办案要点”和“争议焦点”两方面,对律师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的处理技巧提出一些参考意见,供研究探讨。第一部分:办案要点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二方主体中,一方是投资人(为原告),一方是虚假陈述行为人(一般为共同被告),笔者仅就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要点提出一些看法。由于原告主张权利地域跨度大、取证困难,相对上市公司等虚假陈述行为人介入早、规避法律环节多的因素,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代理原告工作量非常大,审慎细致的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全面了解案情,为立案和开庭做准备非常重要,这决定整个案件工作效率和胜败结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些意见:第一、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依据《规定》第六条有二种情形可以受案:一是已受到行政处罚,即受到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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