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公司、×××公司、出资设立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三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贷款转让;办理与小额贷款相关的担保、咨询业务;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最终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f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
f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