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给予处罚。
f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
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
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
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
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
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已经
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
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
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
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
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
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
罪?
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给
予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