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救治费由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承担。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4.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问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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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2立即报告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3立即通知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被盘问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2在24小时以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3在作出鉴定结论后3日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配套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依法给予赔偿。
1.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