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
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八条【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
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条【盘问、检查的权利】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
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注解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
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既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
居民,也包括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
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
实施继续盘问,时限一般应控制在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该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
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
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公安机关应在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内适用继续盘问,禁止:1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2超时限继续
盘问;3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