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侵犯通信自由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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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还可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8、5076、8917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144、170一26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