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注解与配套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警务保障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基本要求和宗旨】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活动准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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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注解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在管辖范围内公安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