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第十二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第十四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f(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第十八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