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414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106【实施日期】2015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6号2015年1月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工商局、文化厅、公安厅、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民委(宗教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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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防止通过
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传播暴恐音视频等非法有害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和其他带有储存、
通信、记忆、播放功能电子产品销售、维修(含二手手机电脑收购、销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机及关
联电子产品市场传播非法有害信息防范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编印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目录,建立完善举报奖励、信息通报、案件查办等制度,协调解决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做好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民族宗教、住建(城
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加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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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依法对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