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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本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八项职能;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乡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接受乡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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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级政府负责,乡(镇)计生办继续履行原有职责。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干部任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乡级服务机构整合后,原有经费投入渠道不变。具体方案和形式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村级:村级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同时保留,共享共用,保留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二)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规划和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
整合后的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数应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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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于原有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和,原则上不减编,不减员,保持人员队伍稳定,保持待遇不变,不改变原有人员经费财政全额拨款方式。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可按实际需求增配人员。人员编制等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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