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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亏损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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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已陷人资不抵债的困境,在通常情况下,应予终止经营,破产清算。对
这类子公司已丧失了合并报表的前提与基础,不存在合并的必要。但有时这类子公司可能是遇到了暂时财
务困难,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等方式,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而并不要求其破产还债。
在此情况下,子公司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中。为了反映集团整体净资产的真实状况、耗蚀程度以及母公司
的管理责任,仍应将这类处在持续经营状态中的子公司纳人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但这类子公司又不同于
一般子公司,其净资产非但否复存在,而且还出现了负数,这部分负数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为超额
亏损(以下亦称超额亏损)。因此,超额亏损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应如何计量和确认,是对资不抵债子公司
进行合并报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合并报表实务中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处理
1现时企业处理的现状以及所遇到的矛盾。实际经济生活中,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现象已不在少
数,撇开大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不说(因为这些公司大部分由行政局改制而成,所属企业均为原行
政隶属关系下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菱不齐),即使是上市公司,由于投资或经营决策失误,子公司资
不抵债的情况也时有可见。经对儿家已发生这种情况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分析,一般都是母公司在进行权
益法核算时不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但在合并报表时由于子公司超额亏损无法抵消而使其自然抵减了合
并净利润。在无统一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此也只能予以默认。但这样的合并结果是不能令人
信服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特别是在母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损失的情况下,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应减
少合并净利润,即便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债务担保,也是部分的,不可能将子公司的债务全部包揽下来。因
此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全额抵减合并净利润,报表使用者会产生误解、经营者也不服。
基于上述处理,在这类子公司被处置(出售或清算)时,势必会有连锁反应,即:由于子公司的处置,
原已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的超额亏损不须再承担了,此项不须承担的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又应如何反映?
f实务界曾有儿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子公司既已处置,可将其从年初合并报表范围内排除。既已排除,就
可调整合并年初数,不再反映这项超额亏损;第二种观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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