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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
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二章第八条资格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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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第十条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
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
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
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
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