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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
f释精解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下称吴梅案。该指导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查认为,吴梅案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又经常遇到,因此同意将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吴梅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以及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履约、自觉守法等方面有一定意义。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54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予以发布。该指导案例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对涉案和解协议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明确了和解协议履行与一审生效判决执行之间的关系问题。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有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宣传了合约应当自觉遵守和忠实履行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倡导自觉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吴梅案的裁判要点确认: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
f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裁判要点主要解决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和解协议的性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就债务履行、终结诉讼等方面内容签订和解协议的性质,“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二是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应当如何救济。如果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对此种请求应予支持。一)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①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既未经法院审查确认,又没有制作调解书,因其内容上与执行和解协议大体相似,故这类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执行和解协议。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有一些不同点,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执行和解协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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