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定机构所制定的意图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9软法(P33):是指由不具有立法权的国际组织所制订、通常用条件式语句写成、实施需要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制订国内法来完成、不拥有制裁手段、规定具有原则性和笼统性的、自愿遵守的过渡性和试行性规范,其倾向于形成但未形成的规则,或者一些纲领性的规定。10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P1104041):反映国际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并构成全部或大部分国际经济法规则依据(基础或本源)的基本规则,是体现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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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的基本精神,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分支,并且具有强行法性质的特别国际经济法规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信守约定原则。1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P1124143):简称为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各类国际经济法主体都须尊重国家主权,即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的权力,这对国家来说,既意味着权利又意味着义务。这一原则意味着一国有权自主选择其经济制度,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最终的处置权,有权对有关的国际经济交往实施管理和控制。12关税(P128109)是国家就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赋。国际货物买卖曾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所以关税征缴曾是国家管理国际经济交往的最基本的手段。13数量限制(P128110)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最常采用的数量限制措施为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制。14平等互利原则(P13243):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国家之间以及私人之间的交往中,各方应居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可要求从交往中获益。因为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而各个国家的主权又无高低之分,所以,各国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平等是互利的前提,互利是平等的结果。私人之间的平等互利原则来自于国内民商法。各国的民商法均已承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向其他民事主体施加胁迫、欺诈行为都不能获得合法的民事后果。14普惠制(P44):即普遍优惠制,简称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国家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的关税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回报,并且不得将这种优惠待遇给予其他发达国家。这冲破了以互惠制和最惠国待遇制度所体现的平等原则,为实现国家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创造了条件。15情势变更原则(P14148):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和消灭之前出现了未被当事人预料,无法被预料,且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情势变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