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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精神及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作者:未知时间:20100706人治的不可取人们对良好社会的铸造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领袖的超凡人格魅力,另一种是法治。是否有一种中间状态?我国学者认为:“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准标志在于:当领袖的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时侯,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或者说人依法还是法以人?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两者必居其一”1领袖在战争年代经常产生此种伟大领导作用。因为和平年代通常不会容忍领袖的高于一切的权力。例如美国三位伟大总统都是产生在战争年代。但和平总是大多数,几千年,伟大领袖总是只有那么几个,汉武帝、李世民、康熙大帝、毛泽东等,而且他们到晚年都不同程度的走向昏庸。而他们在漫长历史长河中寥寥无几。在和平时期不大可能诞生能够纠正庞大官僚集团的领袖,正如斯密所说:“从一些有充分机会的观察者的记载来看,俄罗斯帝国的可悲情况就是这样。沙皇本人也没有权力反对那个官僚集团;”2一个高于法律的领袖的存在,他的意图是多变的,一个人高于法律,其他人不可能按照法律行事,他们不可能既按照领袖指令行事,又按照法律行事。历史研究表明,即便是在美国,领袖也是经常打破法律的限制的。领袖之所以成为超级领袖是因为他们的很多鼓动诉诸于感情,狂热的群众有时会失去理智。战时强人众多,因为猜忌常常引发迫害,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刘邦、朱元璋、斯大林、罗伯斯皮尔等。柏拉图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居于次要地位,它离覆亡的日子也不远了”。3这一句话说对了一半,他适用于既没有强有力的领袖,又不能实行法治的国家。亚里士多德在伦中说:“我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因为人的统治总倾向于寻求自己的利益,而成为僭主)。4柏拉图的意见说明了非法治国家的不断衰弱的必然趋势。为什么会这样呢?显然在一个没有强力领袖的人治国家,最高领导人也要超越法律。在这样的国家,权力是呈自上而上的金字塔形的。每个人只要让上级满意,其他一切都不重要,每个人在上级面前常常失去自我,人格独立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崇高只有在独立的人格时才成为可能。人在这个社会的福利是根据自己层级的高低。在人治社会的和平时期,萨特认为:当社会成员已习惯于按上级指示办事,根本不再想眼下的工作与社会目标的关系的时候,这个社会随着全部制度的完善,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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