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新变化新特点
20160609煤矿安全网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严格安全管理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依据,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性。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规程》,是增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规范管理行为和操作行为,严细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抓三基、反三违、严问责,推动企业安全基础管理进步的重要推力;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企业安全目标的内在需求。本期“视点”围绕《规程》中的新变化、新特点进行解读,供矿区职工学习参考。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为113万字。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突出《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f程。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