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解释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胜诉权”失“胜诉权”。【解释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2011年新增)年新增)行裁判。(【解释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2011年新增)年新增)形除外。(万元,【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2008年1月】1日到期未偿还,日到期未偿还,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直至2010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5月20日,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
f诉权)。诉权)如果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司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乙公司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属于不当得利(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还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