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以来五级以上的大地震就高达几十次,平时的各种小地震更是多达千次,世界上的地震大约有10实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6级以上的地震20发生在日本群岛附近。
f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相对完善的地震应急管理体制以应对频发的地震灾害,其中针对地震灾害财产补偿的地震保险模式独具特色。针对地震风险的巨大性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日本地震保险将保险标的严格区分为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且以火险的附加险形式承保。其具体运作模式如下图
对于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运营,并对保险合同的标的的免赔额和保险金额等均作了一定的限制,以规避地震保险的特殊性风险。保险公司先直接承保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然后再全部分保给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后,原保险公司再根据各自的地震风险准备金、地震险保费市场份额和资本金额三个因素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对于超出地震再保险公司和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则由国家承担。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和运用成果,均被列入每个保险公司的资金之内,但都寄存在地震再保险公司。一旦发生地震风险,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亿日元到41000亿日元的部分则由政府承担95,而保险公司只承担5。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不考虑赢利,其费率厘定不含利润部分。费率由费率算定会统一规定,各家保险公司遵照执行。民间保险公司的利润不含在内,但其中的265作为附加费率用于支付民间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费用,保费节余自动转为准备金。至于地震风险准备金,由保险公司在保费收人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全部提存。同时,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及时对灾民提供赔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政府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与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不同,保险公司是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在设定保险费率时,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进行设定。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结构、不同建筑时期和不同地基、建筑物的地震风险程度不同,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也有差别。当地震发生后,企业财产的赔偿责任完全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承担,政府并不承担。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公司将地震保险作为火险的附加险限额承保,即使地震发生时企业财产全损,保险公司也只赔偿全部损失的一部分。
四、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