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北京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北京承担。
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