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执法公信力亟待提高
作者:刘仁文来源:《公务员文萃》2011年第02期
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当年潘汉年案的审判员彭树华在其新近出版的《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一书中指出,造成潘汉年冤案的最根本原因是法院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在司法界享有崇高声望的王怀安老先生在该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从潘汉年案得出的基本教训,应该世世代代牢牢记住。”
现在,我们在司法独立方面虽然有进步,但是否真正达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程度我觉得这里面还有改进的空间。而另一个问题是,执法公信力正成为一个事关法治成败的关键问题。因此,如何从体制上提高执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急迫的任务。
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都牵涉到政法委,这些案子是政法委召集公检法几家协调的结果。政法委不宜介入具体案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检法司之间的互相制约。为了当好执政党在政法工作方面的参谋和智囊,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应该是学法律出身,而不能从毫无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中选拔。
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过去司法机关主要是靠同体监督,即系统内的监督,现在看来,更需要加强异体监督。
近年来,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屡次发生“躲猫猫”之类的事件。国外的经验表明,对这类羁押机构最好建立独立的巡视制度,巡视员由当地社区选出的志愿者担任,他们可以随时对羁押场所进行探访,与被羁押者进行自由交谈,询问其近况,确认其明确知悉羁押期间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又如,我们的法律早已禁止刑讯逼供,最高司法机关也一再颁布政策性文件来重申此种精神,但实践中这种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归根到底还是监督的效果不佳,缺乏被讯问者的律师在场权等异体监督制度。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的要求,但现实中的情况有时却很复杂:有的现象虽然违法,但由于在一时一地比较普遍,所以一般不处罚,或者处罚仅带有象征性;有的罪名和刑罚虽然在法律中有规定,但实践中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已经很少适用,或者一般都比原来设计的刑罚要判得轻;还有的人,相比周围其他人,可能其违法行为并不算严重,民愤也比别的人小,甚至不但没有民愤,反而引起大家的同情,但由于某些势力或某些人的作梗,被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