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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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102020
f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f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第七条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第八条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f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