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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0〕6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现将《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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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社会资金参与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昆明市财政性投资以外的社会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准入领域领域和第二章准入领域和条件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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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第六条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应当具备与拟参与项目所要求的相应工程资质:(一)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市政建筑施工资质;(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涉及拆迁、安置建房的,应当具备市政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第七条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程资质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信能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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