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控制,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的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依据《公司法》、《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规章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担保主要是指保证、抵押、质押等行为。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担保业务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具体担保管理工作;各子企业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担保业务内部管理工作负责,各子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担保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分为公司内部担保和外部担保。公司内部担保包括:集团公司母子企业间的担保;子企业间的互保;企业自身贷款担保。外部担保是指对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的担保,外部担保原则上只对符合条件的境内省管企业进行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形式。集团公司对外部单位的担保,只能采取保证形式,并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经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不得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股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不得对有下列非正常经营情况的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或上一年度出现重大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50以上的;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的。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担保。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净资产;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对相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以对相对控股企业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以对参股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第六条担保事项批准权限。集团公司所有担保由省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各子企业及各子企业控股企业对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的担保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由集团公司报省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各子企业及子企业控股企业之间的担保,各企业自身贷款抵押、质押由集团公司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