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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英美法系将调查证据的任务交给控、辩双方,法官则被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自我克制,以保持客观中立。英美法系的庭审中,法官不是运动员而是裁判,他们不主动提供证据、发表见解,而是客观、中立的听取控、辩双方的发言。(从《费城故事》可以看出,法官在庭审时几乎很少说话)
英美法系的这一特征与大陆法系有很大不同。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来推进诉讼过程。法官通常会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在庭审时他们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中国的诉讼制度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不太相同。整体上看,中国的诉讼制度更接近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它通常也是由控辩双方进行对抗的。但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并不是完全的裁判者,法院仍享有案件事实、证据的核实调查权,审判人员也有权审讯被告人、询问鉴定人和证人,有权宣布休庭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或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因此,中国的诉讼制度中,法官并不被要求自我克制,他们对控、辩双方的证据不满时,可以自己去调查取证。
2英美法系案件实施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一个控、辩双方的博弈。通过双方交换进行举证、质证,可以发现有疑点的证据、去伪存真,还可以推动诉讼的进行。
一个好的律师会很好的利用交叉询问这个环节,他们往往会通过寻找检方证据不完美的地方来让陪审团产生怀疑。英美法系对判处有罪的要求是超越合理怀疑,也就是非常完美的证据,检方的任何一点小疏忽都可能会改变陪审团的看法。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李晓兵老师推荐的林达的书里有详细的介绍,强烈建议大家读一下林达的书),在开庭之初,检方占据相当的优势,他们手中证据是相当的充分的。然而,辛普森的“梦之队”却用巧妙的方法进行了还击。这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证人是当时去调查的警察,在交叉询问中,辛普森的律师文这位警察是否有种族歧视,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他们播放了一段警察在公开场合的一段讲话,里面频繁的出现“黑鬼”这个词。虽然警察是否具有种族歧视倾向与辛普森案的关系并不大,然而律师们却通过证明警察在这个问题上撒谎向陪审团指出,这个警察是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