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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9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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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第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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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二)建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四)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五)其他规定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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