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撤销高等学历教育机构
000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5条第4款第1项: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撤销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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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5条第4款第1项:对高等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