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法2004111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法2004111号)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单位:《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16
f法》,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部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司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主管司局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主管司局应当在建设部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主管司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26
f证》,发送申请人。(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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