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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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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
f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各国家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部门。公安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2500份)
公安部办公厅
承办人:郭启全刘伟
2007年6月27日印发
校对:郭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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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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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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