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
本规范。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
f理岗、考试岗、监督岗。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
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
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
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f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次,允许申请人同时预约、连续考试。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考试计划,供申请人查询。
车辆管理所公开考试计划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考试计划。需要追加考试计划的,r